一.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如何列明
1.行政诉讼行政机关的列明:不作为案件中具有法定职责而不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具有被告资格;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是被告。
2.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二.哪些行政机关属于行政仲裁机关
属于行政仲裁机关的行政机关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法管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可以管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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