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履行的适用须具备以下几个先决条件:
首先,根据债权债务的本质特点,应当允许由第三者进行代为清偿;
其次,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并未曾确立不能由第三者替代清偿这一事项的约定情况下,即使存在此类约定,也应在实际执行代为清偿之前行使;
最后,除非存在债权人拒绝接受代为清偿或者债务人提出正当异议的特殊事由,否则均应实施代为清偿行为;
此外,作为代为清偿所涉及到的第三方,还应具备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明确意图和动机。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
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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