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须征得本人同意。
一、收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和手续
一、收养孩子的条件:一般情况下:1.被收养人的条件:(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送养人的条件:(1)孤儿的监护人;(2)儿童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4)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5)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6)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3.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满足:(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年满三十周岁;(6)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7)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8)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4.其他收养条件: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特殊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也有不必要满足上述收养条件的,例如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以及“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等条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这一条件的限制。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以及“收养人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这些条件的限制。二、收养孩子的手续:1.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3.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4.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6.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二、离婚后孩子改名字需要哪些手续
离婚后孩子改名字需要以下手续: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户口、身份证、孩子的户籍、离婚证到公安机关办理。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2、16周岁以下10周岁以上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3、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或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改名字需要什么资料
1、《户口登记内容变更申请表》;
2、户口本;
3、姓名变更更正的理由和相关证明。
三、养母能否单方解除收养关系
不能单方解除。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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