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的区别
1.含义不同
成文法指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表现为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习惯法是不成文法中常见的一种。由于它不是经国家机关制定的,所以也称为非制定法。
2.分类不同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是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3.形式不同
成文法只具有相对意义,即相对于规范化成文形式而言。不成文法不仅包括习惯法,也包括判例法、不成文宪法等。
二、成文法相对于不成文法的优点
1.明确具体,便于实施。
2.修改废止的程序严格。
3.有利于社会的安全与自由。
4.有较好的预防作用——规定于事前。
5.有利于推进社会改革。
三、判例法和成文法的区别是什么
判例法和成文法的区别主要为:
判例法和成文法是不同的法律渊源。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也就是英美法系的法律以判例为主,制定法为辅,承认判例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而成文法是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以制定法为主,习惯法为辅,并且不承认判例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判例法泛指可作为先例据以决案的法院判决,通常与制定法相对而言,是英美法系法律的一个重要渊源。根据判例法制度,某一判决中的法律规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往往作为一种先例而适用于以后该法院或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件。只要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同或相似,就必须以判例所定规则处理。这就是所谓“遵循先例“原则。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指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表现为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习惯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规范效力的习惯或者惯例。现行我国大部分法律为制定法。制定法既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国家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法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表现为成文形式的法律,又称为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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