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民房拆迁时如何要求拆迁人补偿安置
城市民房拆迁时,可以根据补偿协议或法院诉讼要求拆迁人补偿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2)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三)因房屋征收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交易房屋的位置、面积、搬迁费用等订立补偿协议,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生产经营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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