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记名债券指的是,在券面上不需注明债权人姓名,也不在公司名册上登记的债券,就是一种发行公司或政府没有把债券所有人姓名登录在名册上的债券,持券人只凭息票领取利息。不记名债券与无实物票卷相对应,简单地说就是发给债权人的债券是纸质的而非电脑里的数字。我国早期发行的国库券就是其中之一。
不记名债券主要指的是什
么
不记名债券(英文:BEARERSECURITIES)为发行公司或政府没有把债券所有人姓名登录在名册上的债券,持券人只凭息票领取利息。好处是投资者的身份保密,坏处是投资者一旦损毁或失去债券便难以证明其拥有人的身份。
无记名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让其债权时,其转让效力的产生与记名公司债券转让不同,其转让依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意思表示和交付债券而产生效力。持有无记名债券的人即视为债权人,可以对抗公司和第三人。但这种交付必须是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内进行。因为无记名债券的转让不需要背书,仅凭交付即可产生效力。
为了加强国家对证券交易市场的管理,维护正常、合法的交易活动,以防止欺诈行为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本条规定无记名债券的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内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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