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逮捕后是否就无法取保候审了在被捕之后,若符合取保候审的具体标准和要求,那么便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取保候审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力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其次则是可能会被判定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但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其本人及其所处环境造成社会危害性;
再者就是那些身患重疾、无法正常生活自理,或是正在分娩或哺乳婴儿的孕妇及母亲,同样也可申请取保候审而不会引起社会安全隐患;
最后便是当整个案件的诉讼程序已经接近尾声,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仍然处于羁押期间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此时采取取保候审亦能有效解决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逮捕后是否以取保候审在逮捕之后,一般的情况下,我们不能为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这是因为在逮捕阶段,嫌疑人被视为具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对于这种情况,进行逮捕是必要且适当的。因此,这并不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所需的条件。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例外:
首先是那些可能会面临管制、拘役甚至独自适用附加刑罚的嫌疑人;
其次是那些因身体状况严重而无法自理生活,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这些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引起社会上的安全隐患;
最后,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时,应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各种规定性环境得到充分满足的前置条件之下,如可能被法院判处控制惩罚措施、拘留或者较轻微的刑法处罚,同时还需要考量取保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程度,不容有任何潜在的威胁;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患有重大疾病或者有类似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等特设情况的存在;亦或者是针对那些为民事纠纷而引发的案件,虽然已经接近了诉讼程序的尾声,但是犯罪嫌疑人仍然处于羁押状态,那么他们都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这一切都必须严格遵循相关部门所设定的明确标准以及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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