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
规定了监察委员会职责(第11条)
规定了监察委员会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具体而言:
1、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进行监督检查。
2、对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3、对违法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对相关领导进行问责、向相关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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