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相声演员郭德纲诉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下称“飞乐公司”)、九洲音像出版公司(下称“九洲公司”)侵犯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两公司向郭德纲公开赔礼道歉,赔偿5万元。
2006年3月,郭德纲发现《非著名相声演员郭德纲〈对口相声〉》DVD光盘和VCD光盘侵权制品上市销售,他的姓名和照片印制在包装封面上,而这些侵权制品由九洲公司和飞乐公司出版发行。郭德纲称,“九洲公司和飞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我的姓名和肖像进行营利活动,目的在于利用我的知名度误导消费者,以获取非法利益。”于是,郭德纲起诉要求两公司停止出版发行活动,没收销毁全部侵权制品,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照片是公司从摄影师农华平手中购买的,农华平作为照片的摄影者享有著作权,公司因此具有使用郭德纲照片和姓名的合法授权。”飞乐公司在法庭上声称,郭德纲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在一定范围内应当允许对其肖像和姓名的合理使用,公司将郭德纲照片作为音像制品的封面是合理的。飞乐公司还强调:“即便构成对郭德纲侵权,也应该以消除影响作为赔偿方式,郭德纲的诉讼请求明显过高。”
庭审中,九洲公司称出版音像制品经过了版权人授权,属于合法使用,在出版发行中使用郭德纲照片及姓名也是合法行为。即使在出版发行中侵犯了郭德纲的权利,但郭德纲已经在著作权纠纷中提出相应赔偿要求并获赔。因此,郭德纲再次以肖像权、姓名权被侵犯提出赔偿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该公司还称,作为出版公司,只对出版物具有审查义务,不负责对封面进行审查,封面是在发行环节形成的,公司不负责制作封面,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飞乐公司未获得郭德纲本人许可,在音像制品封面上使用郭德纲三张照片,使用又是以营利为目的,已构成对郭德纲肖像权的侵犯。同时,飞乐公司在未获得郭德纲作品著作权授权情况下,在封面上标注“郭德纲”姓名亦属对“郭德纲”姓名的不当使用,构成对“郭德纲”姓名权的侵犯。而九洲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尽审查义务,同样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郭德纲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以及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请求,依法有据,予以支持。
法院同时指出,本案肖像权与姓名权侵权纠纷客观上与著作权及表演者权侵权纠纷存在关联性,均系飞乐公司发行、九洲公司出版引起,实际上系两公司实施同一侵权行为侵害了郭德纲享有的不同权利;两公司在封面上使用郭德纲的肖像和姓名及使用郭德纲享有著作权及表演者权的作品,共同目的均在于销售获取相应收入。对于上述音像制品的发行、出版行为,郭德纲已经通过其他诉讼获得相应赔偿。因此,法院表示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将适当考虑这一情况,判决两公司停止在其出版发行的光盘上使用郭德纲肖像和姓名,并在一家北京出版、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郭德纲公开赔礼道歉,赔偿5万元。
据悉,在此之前的两起著作权官司和一起表演者权官司中,郭德纲已经获赔8.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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