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血缘亲情纽带并不会因为父母婚姻破裂及离婚原因而消失或切断。
即使在离异之后,子女无论是被父亲还是被母亲单独抚养长大,都仍然具有成为父母亲的继承人和期望者的身份地位。
同样地,父母在离婚之后依然对他们的孩子有着法定的抚养、教育以及提供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责任。
此外,针对年龄尚处于两周岁以下的幼儿,法律明确规定,在遵循道德伦理和社会公正原则的基础上,应优先考虑由他们的生母负责进行抚养和照顾。
然而,当子女年满两周岁以上时,如果父母双方无法就抚养问题达成共识,那么这将交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对未成年人最为有利的原则来做出最终裁决。
最后,对于已经年满八周岁的儿童,他们的真实意愿应该得到充分尊重和考虑。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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