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 动 车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n(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n(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n(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n(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n(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n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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