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和人身保护措施在最新民法典中的变化
时间:2023-07-01 09:35:04 7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民法典规定,遭遇到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采取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方式,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这里的受害人指的是:1、已经遭受到家庭暴力的当事人;2、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就可以自己申请;如果当事人存在以下情况,就可以由当事人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申请:1、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当事人因为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没有办法自己申请。

民法典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夫妻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健康、精神、人身自由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实施积极的身体打击和消极的精神虐待行为,如用暴力手段致伤受害人,或使受害人挨冻受饿等。施暴者应为主观上故意,且施暴行为有时间上的持续性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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