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中如何认定各方的责任
1.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2.无法查明交通事故原因,按下列规定认定事故责任: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需要多少时间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应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决定。
三、遇到不负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方怎么办
先找负责这起交通事故的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邮寄给肇事方;然后到法院进行民事起诉。如果对方收到法院传票但是拒不上庭,对方就会败诉,可以要求在规定时间强制执行。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由交警在调查事实的基础上,依据职权所作出的认定。事故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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