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反映在建中的工程项目的实际支出,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
在建工程是固定资产的形成阶段,形成的方式有自营和出包,两种方式的核算内容不同。自营工程,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采用出包工程方式的企业,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计量。是设备安装工程的,应当按照所安装设备的价值、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等所发生的支出等确定工程成本。当在建工程完工后,就形成厂房、设备、生产线等固定资产。
在会计上将“在建工程”作为“固定资产”前置核算程序的一个重要意义在于反映用于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等投资性项目的借款利息费用。对于通过借款进行的工程融资,则相应的借款费用是与固定资产的生成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因此,基于配比原则,应当将为固定资产生成而发生的借款费用资本化计入资产价值。如果工程已经完工,相应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则之后发生的借款利息费用就构成企业当期的财务费用。资产还是费用,这个划分界限对于企业经营成果和资产价值的计量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企业会计制度》中确立了以所建造的固定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作为标准,而在此之前的会计规则中,是以竣工决算、交付使用等标准,与它们相比较,预定可使用状态标准是更加切近在建工程与固定资产实质上区别的。
《企业会计制度》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定义为固定资产已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制度规定: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认为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一)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全部完成;
(二)已经过试生产或试运行,并且其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行或者能够稳定地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
(三)该项建造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四)所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设计或合同要求,或与设计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地方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也不足以影响其正常使用。”
为了遵循严格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原则,《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列出了细致的计算框架,从借款的类别、资本化开始的时点、资本化中断、中止的条件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制度规定:
“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汇兑差额应当开始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
(1)资产支出(只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已经发生;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每一会计期间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Σ(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为简化计算,也可以月数作为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资本化率的确定原则为: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只借入一笔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该项借款的利率;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借入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这些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加权平均利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100%
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Σ(每笔专门借款本金×每笔专门借款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为简化计算,也可以月数作为计算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的权数。
在计算资本化率时,如果企业发行债券发生债券折价或溢价的,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调整,其加权平均利率的计算公式如下:加权平均利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或-)折价(或溢价)摊销额\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100%
如果某项固定资产的购建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含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其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计入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将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直至购建重新开始,再将其后至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
如果中断是使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程序,则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仍应计入该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财务费用。
全文1.8千字,阅读预计需要7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