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应明确规定经营者要向消费者出具由税务部门监制的销货发票或服务发票。
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谢旭人委员认为,上述规定的购货凭证表述不清楚。现在一些商店、企业出具的购货凭证实际上是自己印制的票据,类似于白条。为了严格管理,法律应明确规定经营者要向消费者出具由税务部门监制的销货发票或者服务发票,消费者也应该索取购物发票或者服务发票。
刘振伟委员则建议,明确拒不提供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法律责任。因为强化经营者提供发票等单据的责任,既有利于消费纠纷的解决,也可以避免经营者偷税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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