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是指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法律特征,如股东人数的普遍性、股份发行和转让的公开性和自由性、股份的平等性等,而公司经营的公开性
2上市公司以符合法定上市条件的股份为限。我国《公司法》对上市条件有严格的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份有限公司虽符合上市条件,但其发行的股份不一定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依法批准,方可称为上市公司。第二,上市条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法定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二)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三)股东大会公司经营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制设立的,或者本法施行后新设的,主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面值在1000元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15%。
(5)公司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三)上市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上市条件后,仅具有申请上市的资格。股份有限公司要成为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并经批准方可上市。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程序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提交有关文件。符合本法规定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予批准。股票上市申请经批准后,经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股票上市报告书,并将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地点供公众查阅。经核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市交易。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专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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