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有哪些权利?
时间:2023-03-06 15:01:07 4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有权要求居间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居间行为。

居间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和约定事项及要求,为委托人寻找签订合同的机会,如居间人不能履行其约定义务,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酬金。

2、有权要求居间人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损失。

如果由于居间人的不实报告或隐瞒实情,造成委托人受到损害,委托人有权要求居间人因其违约行为而所受损失予以赔偿,或终止合同。信托的过程中,委托人的权利:

(1)要求选择信托管理人的权利;

(2)对信托财产给予强制执行,提出异议的权利;

(3)要求改变信托管理方式的权利;

(4)当受托人管理不当或违反信托契约时,对受托人要求补偿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复原的权利;

(5)要求法院就信托事务的处理进行检查的权利;

(6)对受托人的辞任予以承诺的权利;

(7)要求解任受托人的权利;

(8)信托结束而无信托行为规定的财产归属者时。取得信托财产的权利;

(9)当委托人享受全部信托利益(自益信托)时解除信托关系的权利。

一、信托关系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信托关系,是指因信托合同成立,在当事人、受益人之间形成的以信托财产为基础的权利义务关系,信托关系实际上是信托法律关系。它由三个要素构成:

(1)主体,指信托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2)客体,指信托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借以产生信托关系的资财;

(3)内容,即信托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的权利义务由信托法规定。

信托关系的构成要素为:信托行为、信托目的、信托主体(信托当事人)、信托客体、信托报酬、信托结束。

1、信托行为是指以信托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或者说是合法地设定信托的行为。

2、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

3、信托主体(信托当事人)是指完成信托行为的行为主体,即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1)委托人:是为了一定的目的将其财产以信托的方式,委托给受托人经营的人。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受托人:是接受信托财产,按约定的信托合同,对信托财产进行经营的人。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3)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4、信托客体是指信托关系的标的物,即信托财产。

5、信托报酬是指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所取得的报酬,通常是按信托财产或信托收益的一定比率计算的。

5、信托结束是指信托行为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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