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公证后委托人还有无权利
时间:2023-08-18 08:23:17 4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委托书公证后委托人还有以下权利:

1、信托财产管理的知情权。包括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等。

2、管理方法变更权。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一般来讲,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一经确定便不能轻易改变,只有出现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并将因此导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才有权要求调整管理方法。

3、撤销权。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委托人的申请权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4、对受托人的解任权。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特定情形下解除信托的权利。在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及受益人同意等情形下,委托人可解除信托,同时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对于自益信托,当委托人享有全部信托利益时,委托人享有解除权。

6、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异议权。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决定了债权人无权要求强制执行或拍卖信托财产,以满足其对受托人享有的与受托人的个人债务相关的债权。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情况作了规定,其中包括:第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第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第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第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授权委托书公证后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委托是申请公证事项的之一,也是强化保证合同的真实有效及预防与避免保证合同效力纠纷的证据材料之一,授权委托书是否需要应结合当事人的意愿,并考虑授权手续齐全、公证费用等其他证据材料的是否足以证明授权的合法有效情况下,来决定是否进行授权委托书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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