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存在这样的情况,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为了不离婚故意躲避法院送达,最后只能公告送达,或者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确实不知道身在何处,这样的情况下也会走到公告程序。关于公告时间的这个问题,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离婚是一方当事人外出下落不明,法院会在法院报上公告其开庭时间,通知其到庭参加诉讼,公告期满后,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仍未到庭参加诉讼(也就是送的材料上写了开庭时间,在开庭那天被告他不来参加诉讼),法院就会缺席审理并作出准予或不准离婚的案件。判决作出15日内如没有人向原法院或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那么此判决自作出之日起15日后生效了。但是要注意的是,公告离婚前你必须出具对方下落不明的实质证据,失踪为期不满两年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一、夫妻一方离家出走能否起诉离婚
夫妻一方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
离婚的方式有,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立案审查,法院发现当事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发布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满,送达人仍未到庭应诉。人民法院将按照缺席程序进行审理,并根据审理中发现的事实作出判决。
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后,向法院起诉离婚。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是法院允许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
申请失踪,应当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二、诉讼中不应诉的处理结果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法律依据的理解:
(1)这里所谓的“特殊情况”指的是:
a、由于当事人的身体条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治疗,年老体弱,行动困难等;
b、因工作关系不能离开,或者远在异地,出庭确有困难。
(2)另外,原被告不出庭的后果是一个什么情况呢?
a、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将作为撤诉处理。
b、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诉,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c、诉讼中,被告应当到庭参加诉讼。
2、民诉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在诉讼案件的实践中,由于只有原告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极有可能损害被告的权利,给审判工作带来被动和严重的不良影响,其弊端主要表现有:有的原告明知被告的下落但为了达到其个人目的而故意不提供被告下落;法院对被告是否下落不明缺乏有效的实质性的审查;为解决这一矛盾,审判实践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避免:
a、同时适用两种公告方式。1992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审判实践中,对公告的案件在公告送达时,可采取在报纸上刊登送达公告的同时,在原告及被告直系亲属的居住地及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等公众聚集地的公告栏张贴公告。如被告的确下落不明,则缺席判决不会出现不良后果;如是原告隐瞒真实情况,则被告的直系亲属及相关的亲朋好友会设法通知被告;如是夫妻双方人为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则原被告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有关情况,可避免当事人规避法律。
b、明确下落不明的证明标准。在审理公告案件时,可要求原告提交原被告及其直系亲属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的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明材料,结合原告的陈述,综合认定被告是否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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