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四川省工商局发布《四川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对公租房付租方式、出租房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明确。
公租房最短可按月付租
从《示范文本》发布之日起,全省范围内的公租房租赁合同都必须使用该示范文本,避免出现对承租人不平等的霸王条款。省工商局合同处副处长杨朴介绍,为保障不同收入水平的承租人能负担得起租金,《示范文本》共提出了五种租金支付方式,分别是按月支付、按季度支付、按半年度支付、按年度支付、一次性支付。承租人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自由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杨朴说。
为保障承租人的住房权利,《示范文本》专列一条租赁合同变更规定,因实施城乡规划、房屋被征收征用,出租人提前收回该住房的,应对承租人先行安置。承租人可在出租人提供的其他房源中选择住房继续承租,双方订立变更协议。
逾期3个月未支付租金收回房屋
因为公租房为保障性住房,凡不具备政府规定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和个人,不得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因此《示范文本》特别条款规定,凡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等情况,以欺诈行为骗取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回房屋,取消其承租资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承租人因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或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的,应当主动告知出租人,租赁合同提前终止,并返还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非居住使用、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也不得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承租房屋内居住,否则收回房屋,并取消其承租资格。
此外,承租人逾期3个月未支付租金的,收回房屋,取消其承租资格,并追究其违约责任。租赁期满需继续租住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查符合续租条件的,重新订立住房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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