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管辖与受理
管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的区域或者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的,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管辖确定后,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受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的,应当登记备查,记录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地点、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人员伤亡等简要情况。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详细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17. 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
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警的责任认定问题:1.交通事故未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并处理的,事后请求是可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提出请求后三日内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并自接到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记录报警人、事故发生情况、车辆情况等信息后,会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2.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发现并存在逃逸情形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承担全部责任,但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地减轻。在此基础上发现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形的,不予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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