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须由警察处理的情况如下:
1、与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发生碰撞的;
2、无检验合格标志的;
3、无交通强制保险标志;
4、未在本市投保交通强制保险的;
5、一方逃逸的五种情况下,驾驶人应标划现场,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报警,等待交通警察处理;
6、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无号牌的;
7、驾驶人无驾驶证的;
8、驾驶人饮酒的,应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处理交通事故的警察是否有资格限制?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制度。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取得初级资格,可以主办除造成人员死亡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协助取得中级以上资格的人员处理死亡事故。取得中级或者高级资格,可以处理所有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复核。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管事故处理工作的领导和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
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于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我国也是有资质规定的,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这是为了能够更好更迅速的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所以才有此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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