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骑电动自行车超越骑自行车同向同车道行驶的张某时,张某从自行车上跌落受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驾驶行为对张某的行驶造成了危险,李某应该按责赔偿张某损失。
为何李某有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中,“接触”并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有因果关系并起到了作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此《民法典》第1165条有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在同向直行超车的过程中,未注意被超车辆的通行情况,亦未为被超车辆预留足够的安全空间,在同向超车时并未履行充分的注意义务,李某未给被超越车辆留有足够的安全空间,妨碍了被超越车辆的行驶,因此造成案涉事故,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所以应该对受害人张某进行赔偿。
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交通事故的划分一般应该按照法律中所规定事项进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四)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推定其负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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