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港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0.5个工作日)、首席代审核并提出意见,呈局负责人审批(限0.5个工作日)、局负责人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限1个工作日)、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司法厅或申请人(限3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二、贵港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受理条件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30日司法部令第96号发布施行)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人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通过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申请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不申请延续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由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贵港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办理地点
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969号万豪景苑2楼市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8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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