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债务人(即拖欠您款项者)未能积极地行使其对应的债权或与该债权相关联的从属权益,从而使得您所拥有的到期债权无法顺利实现,那么您可向我国司法机构提出请求,以个人名义代理实施债务人针对相对方即应支付给他金钱之人的相关权利,除非此类权利具有鲜明的专属性特征,仅允许债务人为其实施主体。但需要注意的是,代位权的具体行使范围应受限于您已到期的债权。同时在执行代位权过程中所产生的必需费用,则应由债务人全额承担。相对方对于债务人的各类抗辩理由,也可以同样应用于您身上。因此,您可依法通过司法程序,向我国人民法院提交代位权诉讼申请,主张行使债务人所拥有的相关债权,进而实现您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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