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此监视居住的时间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情况决定的,只要没有超过法律对监视居住最长期限的限制就行。
监视居住由谁作出的
监视居住决定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宣布监视居住决定后,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被告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对被告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监视居住的原因和处所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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