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躺在病床的哑巴黄开森,因无钱交费停药2个月了。2009年11月4日,黄开森在建始高坪某工程项目部架设铁塔,返回途中遇车祸,右踝截肢,左踝粉碎性骨折,3次手术共欠医疗费3.6万元。肇事司机拿不出来钱,小包工头不知去向,施工单位承包方取证难。
今年22岁的黄开森,家住建始县业州镇代陈沟村九组,自幼哑巴。他的父亲患肝癌早年去世,哥哥8年前患钩端螺旋体病离世,现在他与母亲曹胜梅相依为命。
打工第二天遇车祸
2009年11月,与黄开森表兄关系的周某(包工头)对其母亲曹胜梅说,他在高坪承包了一项工程架设铁塔,要求黄开森与另外8个农民一起立塔,挣点过年钱。11月3日,黄开森随周某来到住地三里乡农科村王某家,住宿一夜。第二天,周某安排黄正香等9个民工共骑3辆摩托车,到小溪口电站材料站给工程车上塔材,黄开森乘坐黄明国的摩托车,返回租住地途中,行至业红公路13.8公里(蟠龙)上坡路段弯道处,超越同向一辆农用车时,与对向货车左侧挂擦倒地,黄明国、黄开森倒地后下肢被同向农用车左后轮碾压,造成黄明国、黄开森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将黄开森等人送往建始县人民医院治疗,黄开森被确诊为右踝和足毁损伤、左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肇事司机代交2500元和黄开森的母亲自筹钱共交费3100元。医院分3次为黄开森做右踝足截肢手术和左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
欠费停药索赔未果
主治医生说,黄开森右踝足截肢术,需要大量针药消炎,告知其母亲曹胜梅手术费除去预交部分欠了3万多元,如不及时交费就会停药。曹胜梅打小包工头周某的电话无人接听,找肇事司机付费无果。据曹胜梅说,术后第三天,医院停药,曹胜梅将黄开森拖到县里上访。建始县委常委、副县长陈德义接访后,与建始县医院联系要求恢复供药,并在黄开森递交的诉求书上签署“县劳动局、司法局维权解决黄开森诉求问题”的批示。
之后,建始县人民医院恢复供药。曹胜梅一边护理儿子,一边联系肇事者和包工头周某,仍然无果。随着黄开森用药量增多,欠费越来越多,直到去年农历腊月二十六医院再次停药。针对曹胜梅母子的不幸遭遇,亲友为黄开森买来新衣服,乡邻30元、50元不等地为他们娘俩捐款400多元。去年除夕夜,住在建始城区的10多个病友团年后陆续来到病室,给黄开森带来水果、副食,有的病友还给他压岁钱,黄开森久违的笑容重新绽放。
法律维权路漫漫
建始县司法局、劳动局、残联等部门按照陈德义的批示要求,组成工作专班,指派律师法律维权。建始县业州镇民政办及时为黄开森及其母亲落实农村低保、临时生活救助。医院恢复供药,缓解了黄开森暂时的困难。
围绕黄开森车祸起因,维权律师陈伟对黄开森与包工头周某的劳务关系展开了调查。调查发现:招用民工的周某根本不具备承包工程主体资质,属施工负责人谢某擅自将工程(业务)发包给周某。对周某招用的民工,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黄开森是在工作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其人身伤害依法属于工伤。
鉴于该工程高坪段项目二分部知晓黄开森受伤一事,要求施工负责人谢某妥善处理,却遇到拒绝。按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规定,黄开森已经成为合法事实的劳动关系。调查取证过程中,律师找到与黄开森同路民工了解情况,他们却说不知道或不在事发现场。
为了证实黄开森与项目承包人谢某的劳动关系,4月1日,建始县劳动监察大队与律师再次展开调查,到高坪项目分部找谢某与项目二分部杨总签订劳务合同证据,到小溪口电站(施工队存放铁塔仓库)看租赁合同,到三里乡农科村王某(租屋户)了解情况。高坪项目分部郭某称,没有与谢某签订铁塔架设承包合同,后来说劳务合同在恩施项目总部,多方交涉近2个小时,郭某才与恩施联系将高坪项目分部杨总与恩施项目总部黄总签署的一份劳务合同传真到高坪,至于谢某与杨总签订的劳务合同,郭某予以否认。办案律师称,今年2月他曾亲眼看到一份杨总与谢某签订的劳务合同复印件,并出示当时手机拍摄的合同样本,郭某同样否认。律师表示,这场官司再难打,也要尽全力查找证据,申请县劳动部门工伤认定,再鉴定作伤残等级,诉求赔偿。
据他母亲介绍,他儿子多年随周某外出打工,本身就欠黄开森5000元劳务工钱,至今未付。
要学会用法律维权。
如果工资被拖欠了,可以向各地劳动执法部门举报,劳动部门的执法监察人员会帮助协调解决;也可以到各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去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不服,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强制执行;如果掏不起打官司的钱,也可以申请减免诉讼费。总之要借助政府、法律的帮助,获得应得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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