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时因其中一方的过失行为会对离婚时的财产分配带来显著的影响。
依照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倘若有一方当事人出现了诸如重婚或是与他/她人持续自愿同居之类的极具伤害性的过错行为,从而致使离婚结果得以发生,那么无辜遭受损害的另一方便依法拥有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权利。
在实际的司法审判过程中,法院会全面权衡双方的经济状况、共同财产的来源及性质、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状况以及过错方的行为等多方面因素,以此来确定财产分配的比例和方式。
若有一方被判定为存在过错,那么法院很可能会在财产分配环节对其做出不利于己的裁决,以彰显对无过错方权益的维护和支持。
然而,具体的财产分配比例和方式需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并不是所有的过错方都将失去全部或绝大部分的共有财产。
法官会根据具体情形来平衡各方面的利益,以确保裁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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