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消费者可以找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等。消费者权益遭受侵害的解决途径分别有:首先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机票超售尚不构成消费者欺诈
一方面,超售符合航空运输行业惯例。从法经济学角度考虑,超售机票有利于经营者达到帕累托最优,是航空公司把航班座位虚耗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的必要方式,同时也尽可能地满足旅客的需要。一旦因超售导致部分乘客无法登机的,航空公司会提供交通替代安排或给予一定经济补偿。机票超售行为所获得的客源收益远大于航空公司运营和补偿的成本,因此,航空公司普遍存在适当的超售,一般超售比例为3%到5%,亦为行业惯例。
另一方面,航空公司并无欺诈故意。首先,法律上对超售行为未予明令禁止,民航总局在公开网站上对超售进行介绍和许可,对超售尚未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范和必要的管理,航空承运人基于市场竞争、运营成本、客源流失等考虑,对航班进行超售也符合国际航空业的售票惯例,本案中被告通过官网上对旅客须知进行公示的方式向旅客告知航班存在超售可能以及补偿方案,故超售行为不具备违法性。其次,承运人未对原告在内的乘客明确告知系争航班存在超售的情况,系因承运人无法有效掌握好涉案航班的机票使用情况。当航班未发生乘客签转退票等情况,超售机票才会发生后值机乘客无法登机的后果。航空公司并非对包括原告在内的该航班所有购票人进行虚假宣传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全文77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