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间资金借贷,如果融通资金约定利率低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税务机关有权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核定其利息收入并要求其缴纳相应所得税。
关联方利息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债资比例及利率水平范围内可以扣除。
一、买卖合同未约定迟延付款违约金怎么算
合同未约定时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具有明确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所以,其他类型欠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即在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增加30%至50%。比如,债务人拖欠了三年,就应该在三年期贷款利率基础上增加30%至50%来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逾期债务利息该怎么计算
1、如果属于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违约的,债权人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主要是依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因追讨而支出的费用。
2、如属民间借贷纠纷,债务人违约的,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三、房地产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所发生利息费用的处理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所发生的利息费用,是有金融机构开具利息发票的,这种情况下所发生的贷款利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处理。
1、有金融机构开具利息票据的贷款利息,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时的处理。
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这里的“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八条关于扣除项目金额中的利息支出如何计算问题规定如下:
(1)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2)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题目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费用,允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据实扣除,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贷款利率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这里的“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二是该贷款利息不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不是银行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加罚的利息。
2、有金融机构开具利息票据的贷款利息,但不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时的处理
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基于此规定,有金融机构开具利息票据的贷款利息,但不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时,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该贷款利息不能据实扣除,只能与管理费用和营业费用一起作为开发费用,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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