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民政局发现重婚怎么除理
在离婚诉讼案件的过程中,若发现任何一方存在重婚罪行,通常情况下会立即停止当前的审理程序,将相关证明交给公安部门展开深入的调查和取证工作。
根据现行司法体系所积累的实际操作经验,重婚行为大致可归纳为五种具体形式:
(1)已经与合法配偶进行婚姻登记,却通过再次登记缔结另一段婚姻关系,形成双重婚姻身份;或者在取得婚姻登记证书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欺骗婚姻登记机构,从而获取结婚证书;亦或是与婚姻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便利,共同制造虚假的结婚证书。
(2)与原配合法配偶进行了婚姻登记,但在与他人未进行婚姻登记的前提下,仍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事实上的重婚。
(3)既未与合法配偶进行婚姻登记,也未与他人进行婚姻登记,然而在过去的某个时间段内,曾经与合法配偶以及他人同时或先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事实上的重婚。
(4)虽然与原配未进行婚姻登记,但实际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之后又与他人进行婚姻登记,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并进一步转化为法律上的重婚。
(5)自身并无合法配偶,但明知对方已有合法配偶,仍与其进行婚姻登记,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重婚罪。
《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但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
二、重婚罪的认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在准确地界定重婚罪时,需满足多项特定条件,详情请参阅以下内容:
首先,该罪行的客体要素在于:重婚罪必然对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造成严重侵犯。
接下来,从客观层面分析:重婚罪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其行为人必须具备一系列重婚的具体行为特征。
这主要表现在已婚人士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再次与他人缔结新的婚姻关系;或者,对于明知他人已经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仍然与其建立婚姻关系。
再者,从主体角度来看待:重婚罪的实施主体通常为一般大众,其中包含两类人群:第一类是已经拥有合法配偶的人,他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建立了新的婚姻关系;第二类则是尚未拥有合法配偶的人,但他们在明知对方已有合法配偶的前提下,依然与其缔结婚姻关系。
最后,从主观意识层面进行剖析:重婚罪在主观意识上表现出明确的故意性,即行为人明知他人已经存在合法婚姻关系,却依然与其建立婚姻关系;或者,行为人自身已经拥有合法配偶,却故意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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