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房屋不能办理房屋抵押贷款
不是所有的房屋都可以办理抵押贷款的,根据《民法典》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或抵押时受一定限制。
(一)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地上没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在建工程的,纯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已经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土地使用权除外。
(三)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四)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不得进行抵押。
(五)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不得抵押。
(六)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不得抵押。
(七)以享有国家优惠政策购买获得的房地产不能全额抵押,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八)违章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物不能用于抵押。
(九)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二、不能抵押的房产有什么特点
(一)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其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的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能享有土地所有权,因此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不能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但是有两个例外:
1、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2、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三)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类的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房地产。设立抵押权要求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依法有权处分,如果权属存在争议,那么抵押权的设立和实现都存在问题,从而无法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此禁止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
(五)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这类建筑物具有特殊的历史意义和纪念意义,与公共利益关系紧密,不能随便处分,因此禁止作为抵押物。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处于查封、扣押、监管等限制下的房地产暂时处于不能转让的状态,由于抵押人并没有自由的处分权,因此不得抵押。
(七)已经被依法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因为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其权利状态处于不确定状态,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也不得抵押。
(八)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如以依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三、抵押期限不能小于贷款期限
抵押权相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而言,属于从权利。例如,为取得借款而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则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抵押合同是从合同,土地抵押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主合同(借款合同)的履行,因此,土地抵押期限应不小于借款合同的约定期限,否则就失去了抵押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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