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仅仅依靠单一的证人证言,没有任何其他实质性证据进行辅助证明,一般的情况下是不能对被告方做出有罪判决的。
除非我们能在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上做到清晰明确,并且证据真实可靠,足以支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判定被告方有罪,这样才能够对被告方进行定罪并量刑。
然而,如果证人证言能够与被告方的供述相互印证,那么这一证言便可被视为定罪的重要证据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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