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4:14:11 3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以提出许可申请:1)许可申请事项符合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又符合户外广告设置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2)非公路标志的设置不影响交通安全和公路安全;3)非高速公路县、乡道用地范围以内,禁止设置与交通安全宣传无关的其他非公路标志;4)隧道内及隧道口上方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5)禁止非公路标志与公路标志混设;6)非公路标志不得利用公路标志杆和行道树挂设;7)公路标志100米前后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8)公路路肩以内不得设置商业性广告;确需设置公益性广告和宣传牌的,不得干扰公路标志的正常使用和影响行车视距;9)非公路标志设计图案和颜色应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10)非公路标志设置应当与公路环境相协调;11)公路用地内及公路边沟外缘30米以内的非公路标志设施不得采用反光材料制作,不得安装射灯及其他光源较强的灯光设备;12)需经规划方可准予设置广告的区域,按批准的规划位置、规定的结构形式(高速公路两侧只可设置T型结构广告设施)予以许可;13)两侧广告设施的设置高度,其外缘滴水线至公路路肩外缘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该广告设施的净高度。14)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已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已组织了听证。15)申请人已与许可机关签订了行政合同。16)许可事项涉及公路赔(补)偿的,申请人已与养护部门或公路经营企业商定了赔(补)偿数量和路产修复方式,并签定了公路赔(补)偿合同。

二、办理材料

如实填写申请表内的所有信息。

①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②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③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④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由广告公司承担设计的小型非公路标志可提交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包括设置位置平面图、标志立面图、支架结构图、总体设计效果图及有关说明

包括施工期限、施工围蔽方案、施工标志设置方案、疏通交通措施、交通安全保障措施及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等内容。

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

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应征得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

如实填写申请表内容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路政窗口网上平台提出申请,按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接收人出具《接收路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

2.受理

路政窗口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受理和审查量化标准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并初审,符合条件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应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核

审查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填写《路政许可呈批表》上报决定人(分管领导)。决定人应在4个工作日对审查人提出的审查意见作出审查决定并填写《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省公路局,省公路局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领取结果

审查人依据许可决定,印发相关文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送达回证》签名确认。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路政窗口提出申请,按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接收人出具《接收路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

2.受理

路政窗口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受理和审查量化标准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并初审,符合条件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应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核

审查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填写《路政许可呈批表》上报决定人(分管领导)。决定人应在4个工作日对审查人提出的审查意见作出审查决定并填写《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省公路局,省公路局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领取结果

审查人依据许可决定,印发相关文书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送达回证》签名确认。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台山市台城街道环市西路138号

五、办理时限

14(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台山市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条例(2009年)

第二十五条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高速公路八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国道五十米、省道三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县道二十米、乡道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全文2.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8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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