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其人寿保险合同和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与其他保险公司不能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公司指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受理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其人身保险合同和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与其他保险公司不能达成转让协议的其他保险公司转让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定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转让或者划转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和准备金的,受保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第九十三条保险公司依法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吊销保险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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