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在收监时逃跑需要立即的采取相关的措施对其进行收监。监外执行期间跑了的犯罪分子应当对其进行收监,即将其逮捕关入看守所或者是监狱执行刑罚,不是所有的犯罪分子都适合监外执行的,只有处于哺乳期间或者是怀孕期间或者是身患重病等的,不适合监狱看守的,人民法院才会对其作出监外执行的决定。监外执行,是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继续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一、监外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当代的社会,目前很多人可能对监外执行并不是特别的了解,这主要就是因为存在着特殊的原因,比如说特殊的身体疾病等方面的原因导致不适宜在监狱内部执行刑罚,所以只能够监外执行,但是如果说在收监的过程当中存在逃跑这种情况的话,肯定是需要加重对此进行一定的惩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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