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自然人而言,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对旨在增进教育发展、推动扶贫工作、救助贫困民众等涉及公益慈善领域的捐赠与贡献行为所产生的公益捐赠支出,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这些费用可在计算自然人应纳所得税所得额时按比例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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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六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