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水饺当“赠品”促销超市被罚十倍赔偿
时间:2023-06-07 16:20:35 1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为了将临近保质期的水饺推销出去,江都一超市竟将过期水饺作为赠品进行促销,最终不仅因此赔偿消费者十倍购物款,还被工商执法机关行政处罚2000元,落了个害人害己的下场。5日,江都市工商局发布了这一案例。

8月24日,消费者戎女士在江都城区某超市看到一则促销海报:花一袋的钱可以买二袋冷冻水饺。戎女士一看价格挺便宜,就选购了1袋沁香韭菜速冻水饺和1袋萃玉白菜猪肉速冻水饺,每袋19.8元,合计39.6元。捆绑的赠品都是同品牌的番茄牛肉速冻水饺。付钱结完账以后,戎女士将水饺拿在手中,无意中发现水饺的生产日期有问题:作为商品的两袋速冻水饺生产日期是2009年8月13日和8月30日,而捆绑赠送的二袋番茄牛肉水饺的生产日期是2009年6月19日和7月13日,再看看保质期均为12个月,赠品水饺显然已经超过了保质期,正品水饺离保质期也不远了。戎女士十分生气,立即找到超市要求退货并按货款金额的10倍给予赔偿。对此,超市方只同意退货,并给予5倍赔偿,双方不欢而散。

第二天,戎女士向江都工商局城东分局投诉举报。经调查,商家为了销售临期(到期前三个月)的速冻水饺,要求厂方促销员采取捆绑的方法促销,通过价格优势吸引消费者购买。而促销员则将其它未销售完的超过保质期的番茄牛肉水饺捆绑在临期水饺上销售。在接到消费者要求退货并赔偿的投诉后,商家已立即对卖场内的过期水饺撤柜下架,因此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未发现过期水饺销售。

经现场调解,商家同意对消费者予以退货,并赔偿10倍的消费款396元。工商执法人员同时依法对当事商家处以罚款2000元。

全文65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消费者
    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
    更新时间:2024-07-18 15:45:03
查看消费者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消费者 最新知识
针对过期水饺当“赠品”促销超市被罚十倍赔偿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过期水饺当“赠品”促销超市被罚十倍赔偿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