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规定,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的,办理免、抵、退税手续。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退税。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是指一个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终了后3个月内,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在上一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也就是说,出口退税清算期为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
这样,该厂在出口货物未能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前,应先按内销货物计算征税;待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在2003年3月3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免抵退税,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的,即可办理免、抵、退税手续。但在3月31日后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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