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的发展以及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不断增加,各种形式的纠纷的不断出现,网络虚拟财产已经不在完全虚拟,侵犯虚拟财产已经突破虚拟空间而向现实空间过渡。具有一定的现实性虚拟财产不只是虚拟的或者独立存在于虚拟社会中的,而是逐渐与现实社会的真实财产建立了对应或者换算关系。因此,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现实社会中真实财产的价值。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只是在保护的方式以及手段方面做出不同的规定而已。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网络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它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性。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又称无形性。这种虚拟性表现为其依托于特定网络空间并外化为各种各样的角色、武器和货币等具象。正如有的人士指出的虚拟财产首先要满足虚拟的特性,这就意味着虚拟财产对网络游戏虚拟环境的依赖性,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不能脱离网络游戏而存在,当然也正是这一种特征使得按照现行法律难以调整与规范。台湾的法律将网络虚拟财产定义为电磁记录,就是出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无形性的考虑。
二是网络虚拟财产的技术限制性。网络虚拟财产在物理概念上是存在于网络游戏服务器上通过游戏编程程序呈现的电子数据,那么它就必然具有技术限制性,表现在:多数网络虚拟财产具有限定的攻击能力、防御能力、魔力的购买能力,且该种能力是在网络游戏开发时设计好、并固定成具体的电子数据,玩家在游戏过程中不能通过技术任意改变网络虚拟财产所具备的能力。游戏开发者通过技术设计了名目众多的虚拟财产,且有不同等级的能力,等级越高,能力越强,数量就越少。正是这种技术限制性使得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稀缺性,从而引起玩家的兴趣,有的甚至愿意以不菲的金钱投入其中,获得游戏中的优势地位。
三是网络虚拟财产的可交易性。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性体现在网络游戏过程中,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玩家与游戏服务商之间的交易。玩家以购买点卡等方式获得进入网络游戏的权限和游戏时间,在其达到游戏服务商在游戏中设计好的某种程序要求时就获得相应的虚拟财产。二是玩家与官方网站之间的交易转让。如新浪网为推广其代理的网络游戏《天堂》而打包出售虚拟道具。三是玩家之间自发的交易转让。这种转让因其自发和无序,容易出现纠纷。越来越多的网站与社区专门开辟了交易区或讨论区,让玩家自由寻价交易,并提供相对可靠的网络虚拟财产参考价格。在各大拍卖网站上经常会发现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道具财物等进行拍卖。
四是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性。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是建立在价值性基础上的。玩家在游戏过程中投入精力和智力,通过攻关和解决游戏难题不断升级虚拟角色的身份并获得相应的虚拟财产。由于虚拟财产分配的不平衡以及玩家重新分配虚拟财产的需求导致了虚拟财产的转让,并由此派生出所谓的职业玩家,通过游戏将这些高等级的角色、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在现实中出让,以获取赢利,并成为一种职业。因此,虚拟财物的现实价值意义也越来越明晰。虚拟物品或虚拟财产如果仅仅发生在虚拟空间里也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只有与现实社会发生了某种联系才有可能被界定为法律上的虚拟财产,这就排除了纯粹产生并存在于虚拟空间的所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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