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1.未销售的;
2.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3.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4.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二、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属于未销售的或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5.属于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三、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
1.属于未销售的或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2.属于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或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3.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四、对于未销售的或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在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时不得超过三次。
五、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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