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的房屋不能转让,旅社老板便私刻房东公章伪造合同,以17.5万元转让费将旅社转出,一审被判合同诈骗罪获刑3年。近日,其认为量刑过重,向法院上诉。
2012年,方某与湖北某保健品公司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承租该公司位于江汉区一栋扩建楼房用于经营旅社,租赁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为止。
去年7月,方某想将旅社转手,但合同约定不能转让。于是他找人冒充保健品公司经理,私刻该公司的公章伪造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假称可以转让。当月2日,方某持这份合同与有意承租旅社的刘先生签订租赁协议,并收取17.5万元转让费,租赁期限至2015年6月30日为止。
7月22日,刘先生得知保健品公司并没有任何经理曾出面与其签订租赁合同,认为受骗,于是报警。8月20日,方某被警方抓获,事后将赃款全部退还。
一审法院认为方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方某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日前在武汉中院接受二审。
方某的辩护人称,方某的行为应属于民事欺诈,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公诉人认为,方某在明知房屋不能转让的情况下,隐瞒即将到期的房屋租赁合同,私刻公章与他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并骗取对方17.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了合同诈骗罪,请求驳回其上述请求,维持原判。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原标题:伪造房屋租赁合同旅店老板私刻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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