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车辆肇事车辆所有人担责吗
时间:2023-08-09 07:50:12 1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被盗车辆肇事车辆所有人一般不担责,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被盗车辆公安如何结案

具体描述:

在日常的生活之中,汽车被盗之后,应该首先选择报警,在派出所备案。而具体的处理事宜仍然由相关部门负责,因为侦查没有时间限制,但是侦查羁押是有期限的。个人无法要求公安机关结案。在等待案件破解的过程之中,大家可以时常向相关的人员询问。建议大家走正常的司法程序,耐心等待案件结案处理。

其他处理方式:

因为受到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影响,破案时间可能有所差异。在车主觉得时间过长,没有耐心继续等下去,您可以选择注销车辆相关信息。

1、对网上能查询到被盗抢信息的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未结案的被盗抢机动车,车主可凭机动车所有人的申请和县级公安机关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办理注销登记;

2、对网上未能查询到被盗抢信息的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未结案的被盗抢机动车,车主可凭机动车所有人的申请和案发地县级公安机关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办理注销登记。

相关条文:

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环保部于2012年12月27日联合颁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车管所协调各交警大队对连续三年未检车辆进行提前通(告)知,在5月1日前进行检验且符合检验标准的,即可不予强制报废。您可于2013年5月1日《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施行后,到车管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业务并履行相关手续,届时车管所将报省厅交管局并按厅交管局意见为您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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