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肖像权精神损失费最高赔偿多少
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职责方式主要是民事职责方式。该民事职责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职责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职责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职责的确定通常是: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准则。即无论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可否赢利,只要违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受赔偿职责。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准则为准则。情节轻微,不导致严重后果的,通常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侵犯肖像权的损失通常为精神赔偿。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犯错程度,法律另有限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做法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做法所导致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受职责的经济本领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准。
二、民法典侵犯肖像权一般赔多少
1.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主要由法官通过以上因素去自由酌量,同时,应区别对待原则和适当限制原则。不同地区、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影响范围、不同的案件性质,很难用一个标准来推行。
2.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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