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探视权的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是行使探视权的民事主体,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权人对子女的探望。
探视权问题的处理。
1、探视权的主体应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此问题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比如,夫妻双方闹矛盾,一方把孩子带回老家,禁止对方探视,此时,若仅就探视权起诉至法院,法院将不予受理。
2、关于离婚后,一方滥用探视权,另一方要求限制探视的问题。吴法官举了个案例,一对夫妻协议离婚后,小孩由妻子抚养,但对丈夫探视的次数未作约定,于是丈夫每天都去看孩子,令妻子不胜其烦,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对丈夫的探视次数作出限制。吴法官认为,此种诉求因起诉的主体不对所以不能支持。除非是父亲探视小孩的情况,已经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正常生活,那么母亲可诉请中止探视。当然,申请中止探视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
3、祖父母、外祖父母能否起诉请求探视孙子女一般认为是不行的,理由同上,即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亦不是法律规定的探视权的主体,除非孩子一直是由他们抚养长大。
4、放弃探视权的问题。实际中,有很多人约定一方以放弃探视权为条件,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吴法官表示,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因为探视权不仅仅是一种权利,同样的也是一种义务,是为了孩子健康成长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是不能够任意放弃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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