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监护人规定如下:
当优先考虑其父母作为首要监护人时,若家庭发生变故,例如父母离世或者在履行监护职责方面力不从心,那么,接下来的监护人依次为:
①祖父辈亲人、外祖父辈亲人;
②成年的同胞兄弟姐妹;
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公民或非营利性的组织机构,然而,需得到该未成年人居住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许可批准。
对于精神失常者,其法定监护人依照下述顺序确定: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之子嗣;
④其他直系血亲;
⑤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公民或非营利性的组织机构,但同样需要得被监护人居住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允许。
如果未成年人身处困境,缺乏上述的近亲属,甚至那些失去了监护能力的近亲属,相关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权从愿意承担监护义务的近亲属、好友之中指定监护人。
反之,当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为某些原因短期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他们可以把部分或所有监护任务委托给其他人履行。
接受委托成为新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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