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时间:2023-04-07 09:40:56 1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政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方举证。但损害事实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害大小等都是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地方,在一并和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均应举证说明。

一、举证责任倒置情形有哪些

举证责任倒置:

(一)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制造同一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加害人应当对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讼,加害人对法律规定的免责理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二、行政诉讼被告应如何举证?

行政诉讼被告应就其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进行举证。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由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即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一)原告的举证范围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应在起诉前已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在起诉时须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政处理或逾期不予赔偿的证据材料。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况的除外:被告应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3、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当然,原告也有权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如果不能证明,不影响被告的举证责任。

(二)被告举证范围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证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有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此外,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方可补充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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