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与临村李某经人介绍相识,于去年5月按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领取书。婚后两人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现在彼此都同意分开各自生活,因当时没有领取结婚证书,女方拒不退还婚前所收。就此问题多次发生争执,李先生问:如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返还当时所送彩礼,法院是否会予以支持?
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李先生两人虽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并未办理登记手续,故可以请求女方返还给付的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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