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能否使用苏州医保?
时间:2023-07-04 19:33:18 2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可以。谁缴费谁享受待遇,不缴费不享受待遇。个人账户往年结余金额超过6000元以上的部分,自动直接结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个人自费的准字号药品、医疗器械(耗材)和诊疗项目的费用。离开园区时个人账户还可以转移到下一个参保地。

苏州医保异地使用范围

苏州医保异地使用范围如下: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最后一类为异地转诊人员:因患有限于苏州市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疑难重症疾病,经市、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要转往外地医院治疗的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参保人员的就医凭证,仅限参保人员本人使用,参保人员应当妥善管理,不得转借他人冒名就医。参保人员发现《社会保险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凭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银行办理挂失手续,银行在与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后于7个工作日内补发,补发《社会保险卡》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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