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外和解不能撤诉,案件已上诉不适用和解制度。上级人民审理案件,职务侵占罪属公诉案件。和解协议需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审查制作,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有权发表意见。
法院庭外和解不能撤诉。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意时,他们可以提起上诉。上级人民审理案件,职务侵占罪属于公诉案件。案件已经上诉的,不适用和解制度,和解只适用于案件开庭前。因此庭外和解也不能撤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和解协议的审查制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审查和解的自愿性和合法性,主持和解协议的制作。
庭外和解是否适用于民事案件二审?
庭外和解是指在民事案件二审程序中,一审当事人在法院外达成和解协议,并请求二审法院确认该和解协议有效的情况。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程序可以进行庭外和解,但需满足特定条件。
首先,二审程序中的和解必须是在二审程序终结前达成和解协议。这意味着,当事人在二审程序进行的过程中,仍有可能在二审法院作出裁判前达成和解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应予准许。
其次,和解协议的内容不应当损害二审裁判的公正性。这意味着,和解协议的内容应当是合法、真实、有益的,不应当对二审裁判的公正性产生负面影响。如果和解协议的内容违反了这一原则,二审法院有权拒绝承认和解协议。
然而,如果庭外和解违反了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二审法院将不予承认。此外,二审法院对和解协议的效力还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和解意愿、和解协议的成立过程、和解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等。
总之,庭外和解在民事案件二审程序中具有一定的适用性,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如果当事人在二审程序终结前达成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二审裁判的公正性,二审法院应予承认。但二审法院对和解协议的效力还需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
法院庭外和解在民事案件二审程序中具有一定的适用性,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当事人在二审程序终结前达成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二审裁判的公正性,二审法院应予承认。但二审法院对和解协议的效力还需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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